这同奴隶社会奴隶可以当牲畜买卖,封建社会农民也无多少权利可言相比,正是现代人权的一个伟大之处,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

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形态。西方的理性文化主要包括科技文化和人文文化。

北京:控煤,再控煤

它包括天性、德性和理性三方面的内容。一国内某些社会群体权利,如少数民族权利、妇女权利,在遭受侵害时,个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以得到救济。现代一系列人权国际文书,尤其国际人权宪章和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尔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人权的本原作了清晰的回答。(13)一般来说,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从理论上对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作出划分,目的是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其保障人权的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积极作为使公民个人和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二是消极不作为,即不得肆意侵犯公民个人应当享有的人身人格权利和各种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所列举的人权清单中,并没有刻意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种类型。(3)全人类有共同的道德。一、地方自治的理论与性质 宪政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已经有了数百年的历史,② 但对于地方自治的概念,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地方自治权的权利主体是自治体内的全体成员,不是地方这样一个非人格的主体,只是由于自治体成员的自愿结合而形成一个法人组织,因此自治机关成为权利的代言人。因此,笔者试将地方自治的概念定义如下:地方自治是指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居民自愿通过民主方式组成自治团体,产生自治机关,自行处理与自己有关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得干预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这四万万皇帝,一来幼稚,二来不能亲政。村委会的自治权根本不能对抗乡(镇)政府的公权力,村委会不得不沦为为乡政府服务的机构,完全偏离了它的自治功能。

而地方并不单单是一个由人口、土地、自然资源所构成的区域单位,在强调地方自治的观念之下,它往往是地方民众自己管理自己的社会单位和政治组织。于是公民们将更能判断他们的立法者进行审议的意图和能力。

北京:控煤,再控煤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5又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同样,没有地方的民主,也不会有国家的民主。由于这样一个制度模式在英美等国的成功,许多一直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纷纷效仿,将长期由中央垄断的一部分与地方性事务有关的权力授予给地方。

人也因为具有理性,所以才是自身利益最好的判断者。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原来的农村社会结构进行重组,将农村纳入国家权力体系,使农村成为国家政治架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与人民隔离甚远,地方政府因为接近民众。在英美历史上的某段时期,私人公司与市行政机关之间并无特殊差别。

我国台湾学者杨幼炯先生即明确指出:地方政治因其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密切攸关,实为国家政治的基础,不仅关系一地方利害的事情,由地方政府办理,就是中央的一切政令,也大半要由地方政府去执行,去推动,才能发生实际上的效果。这种概念上的分歧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历史文化背景和地方自治实践的差异,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地方自治权的法源和属性认识上的区别而产生的。

北京:控煤,再控煤

由于权利具有先验的正当性和不可剥夺性,因此这种地方自治观更有利于保护地方自治权的行使。而是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具有派生性。

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实际上就让渡了一部分个人权利,由于这种让渡是完全自愿的,所以个人并不会产生权利被剥夺的感觉。然而,权力是个体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通过让渡权利产生的,当权力的不当行使侵犯个体权利时,个体可以联合起来收回自己的权利,使权力归于无效。这里所指的自治权明显是权利而非权力。因此地方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比之中央政府来得更深切。见[美]查尔斯·R·艾德里克:《地方政府》,载[美]斯提芬·K·贝尼编:《美国政治与政府》,宾龙译,河北大学法律学系1981年翻印本,第140—141页。从社会作为一个独立单位而言,只有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治权,才有可能与国家相对抗,从而限定国家权力的范围,防范国家权力的滥用。

地方自治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的一种社会秩序.它是人类个体行使权利的结果。有的则认为地方自治只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通过放权的形式以减轻中央政府的管理负担。

(21) 因此,尽管地方自治从表面上而言,是相对于中央集权的一种制度安排,然而,如果仔细分解其权利的要素,就可以发现个人、社会与地方三种要素。直到今天,仍有人将其简单地称之为权力下放。

而权利则是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三、中国近代地方自治不发达的原因考察 清朝末年,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处于内忧外患的深重灾难之中。

同样,民主政治也必然要求地方的自我管理。虽然在乡村也存在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地方自治痕迹,但在中央集权的背景下,这种地方自治也沦为了乡绅、族长的强权自治,而不是民主性质的地方自治。公共机构为了执行公共事务,阻止个人行使其已经让渡的权利,必然要具备某种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权力。正如法兰福学派对本体论意义上的理性的表述所言及的:理性不应该仅仅体现在人们对目的与实现这一目的之间关系的调节上,还应该体现在对目的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上,体现在对有目的之行为的后果的预见和权衡上。

此外,我国目前仍在实行的户籍制度也严重制约了地方自治权的行使。首先在立法上,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界限模糊不清。

因此,将一种并不能立刻给他们带来现实利益的制度模式强加给他们,并要他们为此支付成本,在他们看来,岂不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有人将此归咎于中国农民的愚昧落后,这完全是毫不负责任的主观臆断。(23) 此外,在地方自治的具体措施上,清政府也处处给予严格的限制。

哈耶克对这种自生自发秩序有过精彩的论述:只在一定意义上合乎目的的各种制度是如何复杂而有秩序地不通过人们的有意设计,而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们不是源自某些人的发明创造,而是源自很多人的分别行动,而这些人当时并不知道他们在做些什么。在这种生产关系之下,由于没有多少关系到他们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的存在,就不可能将他们组织起来,也看不到有组织起来的必要。

从1951年起,执政党通过土改、互助组、合作社一直到人民公社以及其他一系列的思想政治运动,完成了对中国农村的翻天覆地的变革,从而一步步改造了农村带有自治性质的传统社会秩序的基础。(18) 朱国斌:《塑造地方自治的新模式——对法国1982年地方分权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5页。(14) 王亚新:《内在的理解与冷静的批评》,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从词源的角度说,自治(autonomy)一词来源于希腊语,auto意即自我(self),nomos意即规则(law)。

所以我们探讨‘地方政府乃由‘地方自治而来。这里,自治权又变成了权力。

对于公民而言,与其利益联系更密切的是地方性事务,而不是全国性事务。也正是这种权利的有机组合,从而使地方自治具有了牢固的社会和制度根基。

如对选举资格,除年龄外,还规定了性别、财产、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居住时间等苛刻的条件,结果真正符合选民资格的比例极低,大部分民众都无法参与地方选举,使得地方自治沦为地方精英政治,失去了广泛的民意基础。换句话说,这些法律更多的是个体在行动中获得的经验,而不是由一个外在的强力意志为了某个目的刻意设计出来的。